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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3-09-13 | 點閱數: 135

轉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實務案例宣導手冊」及相關行政中立宣導事項:

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略以:「(1)教育應本中立原則。(2)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另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為貫徹各機關學校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請各機關學校人員確實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宜,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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