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志工權益,新北市志願服務跨類別服務注意事項及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說明如下: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月7日新北社區字第1110034096號函辦理。
二、志願服務法第9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及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理第5條規定:「志願服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
三、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獎勵皆須計算服務時數,為確保志工之權益,請貴單位轉知所屬志工相關規定並逐一檢視志工是否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特別注意跨類別服務之志工是否已完成該類別特殊訓練,並將志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冊號及基礎、特殊訓練完訓資料登載於志願服務紀錄冊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五、有關紀錄冊之登錄,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二、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三、加蓋登錄人名章」,請依辦法確實登錄。另教育訓練及志工會議不列入服務時數之採計。
六、為鼓勵志工接受基礎、特殊訓練並完成領冊,基礎訓練及部分服務類別特殊訓練開放「台北E大」線上學習課程,請善加利用。
檢附「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說明」、「新北市志願服務跨類別服務注意事項」及「新北市志願服務特殊訓練結訓證明書遺失證明切結書」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