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擅離住家(或指定地點)者,依據擅離時間加重裁處:
(1)擅離時間<2小時,依罰鍰最低額裁處之。
(2)2小時≦擅離時間<6小時,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3)6小時≦擅離時間<24小時,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4)24小時≦擅離時間<72小時,處新臺幣七十萬元罰鍰。
(5)72小時≦擅離時間,依罰鍰最高額裁處之。
2. 擅離住家(或指定地點)者,首次擅離時除處以罰鍰外,應於指定場所另為集中檢疫之處分。
3.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得分別裁處如下:
(1)未配合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2)與訪客從事近距離或群聚型之活動,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4. 前開擅離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應衡酌其他具體違規情節進行裁處:例如接觸人數多、活動範圍大、接觸抵抗力較差之對象、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於從事業務處所接觸民眾或其他類此嚴重影響防疫情事,從重處以罰鍰。
1.衡酌具體違規情節輕重,進行裁處。
2.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4日期間(航班抵臺時間),選擇「7天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或防疫旅宿+7天在家居家檢疫+7天自主健康管理」檢疫措施之入境旅客,其提供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有偽造、變造情形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甲、一般期間【非屬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4日期間(航班抵臺時間)】,入境旅客違反居家檢疫規定之裁罰基準如下:
1.依據擅離時間加重裁處:
(1)擅離時間<2小時,依罰鍰最低額裁處之。
(2) 2小時≦擅離時間<6小時,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3) 6小時≦擅離時間<24小時,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4) 24小時≦擅離時間<72小時,處新臺幣六十萬元罰鍰。
(5)72小時≦擅離時間,依罰鍰最高額裁處之。
2. 擅離住家(或指定地點)者,首次擅離時除處以罰鍰外,應於指定場所另為集中檢疫之處分。
3.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得分別裁處如下:
(1)未配合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所開立之檢疫通知書所載之自機場返家規定或未依規定於搭車時主動出示上開檢疫通知書,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2)未配合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3)與訪客從事近距離或群聚型之活動,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4. 前開擅離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應衡酌其他具體違規情節進行裁處:例如接觸人數多、活動範圍大、接觸抵抗力較差之對象、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於從事業務處所接觸民眾或其他類此嚴重影響防疫情事,從重處以罰鍰。
乙、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4日期間(航班抵臺時間),入境旅客違反居家檢疫規定之裁罰基準如下:
1. 依據擅離時間加重裁處:
(1)擅離時間<1小時,依罰鍰最低額裁處之。
(2) 1小時≦擅離時間<3小時,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3) 3小時≦擅離時間<12小時,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4) 12小時≦擅離時間<36小時,處新臺幣六十萬元罰鍰。
(5)36小時≦擅離時間,依罰鍰最高額裁處之。
2.擅離住家(或指定地點)者,首次擅離時除處以罰鍰外,應於指定場所另為集中檢疫之處分。
3.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得分別裁處如下:
(1)未配合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所開立之檢疫通知書所載之自機場返家規定或未依規定於搭車時主動出示上開檢疫通知書,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2)未配合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3)與訪客從事近距離或群聚型之活動,處新臺幣四十萬元罰鍰。
4. 前開擅離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應衡酌其他具體違規情節進行裁處:例如接觸人數多、活動範圍大、接觸抵抗力較
差之對象、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於從事業務處所接觸民眾或其他類此嚴重影響防疫情事,從重處以罰鍰。